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40號原告新得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源佑 被告跨越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萬2,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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