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融具保人顏筱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31號、104年度執更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筱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顏筱筑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足憑。又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事實,亦分別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