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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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永利(原名:余耀麟)上列受刑人兼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兼具保人余永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又被告雖非因本案被緝獲,但如因他案受羈押或執行觀察、勒戒,因被告已經喪失人身自由,非處於在外逃匿之狀態,亦不得以被告尚在逃匿中,逕為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兼具保人余永利(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
6月15日因另案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即受刑人已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核與沒入保證金需以受刑人在逃匿中之要件未合,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