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8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志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姚志育於民國106年1月7日11時3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華電信國光服務中心後,即直衝2樓之儲藏室內將門反鎖,基於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之犯意,拿出其自行攜帶之打火機,點燃從該處取得之電話簿,丟往放置手機配件之處所,而燒燬若干之手機配件、文件及紙箱,致生公共危險。嗣經被告被濃煙嗆到後,持滅火器自行將火勢撲滅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姚志育已於106年5月29日死亡乙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l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陳貽明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