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06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0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関慧致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1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関慧致犯詐欺得利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及第10行「高鐵列車」後均補充「欲至高鐵板橋站」、第5行「不法利益。嗣於107年10月23日23時40分前某時」補充並更正為「不法利益(相當高鐵臺中站至板橋站之車票票價新臺幣【下同】645元)。嗣於高鐵新竹站至桃園站間即107年10月23日23時12分至25分間之某分許」、第7行「40分」更正為「39分」、第11行「不法利益。嗣於107年10月23日22時25分前某時」補充並更正為「不法利益(相當高鐵臺中站至板橋站之車票票價670元)。嗣於107年10月23日22時21分前某時分將至高鐵新竹站時」;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㈣補充「與高鐵時刻表及票價資訊1份」、同欄二末行補充「被告上開2次詐欺得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明知其資力不足給付高鐵車資且無支付車資意願,竟仍搭乘告訴人營運之高鐵列車,2次詐得列車載送勞務相當於新臺幣(下同)1315元車資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所為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亦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行為可訾,兼衡其前有相類搭乘高鐵列車之詐欺犯行,素行已然不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共詐得價值1315元之車資利益,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漢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1643號被告関慧致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関慧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⑴民國107年10月23日22時40分,在高鐵臺中站內,以尾隨其他高鐵乘客之方式施詐術予高鐵公司人員,致高鐵公司人員陷於錯誤,讓其進入閘門免費搭乘高鐵北上862車次高鐵列車,而獲取搭乘該次列車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於107年10月23日23時40分前某時,関慧致於上開高鐵列車內為列車長 黃孟慈 查驗車票時,因而發現関慧致並未持有車票。⑵107年11月15日21時40分,在高鐵臺中站內,以尾隨其他高鐵乘客之方式施詐術予高鐵公司人員,致高鐵公司人員陷於錯誤,讓其進入閘門免費搭乘高鐵北上160車次高鐵列車,而獲取搭乘該次列車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於107年10月23日22時25分前某時,於上開高鐵列車內為列車長 賴榮煌 查驗車票時,因而發現関慧致並未持有車票。
二、案經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関慧致於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代理人 蔡惠媗 於警詢中指訴,(三)證人黃孟慈、賴榮煌於警詢中之證詞,(四)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補票付款切結書2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檢察官陳漢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