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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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 鍾文棋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瞭解鈞院108年度訴字第713號案件全部事由,因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13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亦非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邱明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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