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港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港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黃巧玲 被告 呂芳誼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港簡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北港簡易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麗文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