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乙○○己○○丁○○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零壹拾貳萬叁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庚○○即連盈五金行前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五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一百二十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貸放當時為百分之八點五五)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計算,如遇原告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隨同調整。及如未按期攤繳本息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其後被告庚○○另於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同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九十萬元,除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及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貸放當時為百分之七點六0五)加碼年息百分之二點計算外,其餘借款條件均相同。翌年五月二十四日,原告庚○○又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六百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利息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貸放當時為百分之七點六二五)加碼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其餘借款條件均與首次借款相同。詎被告庚○○借得上開三筆借款後,除償還部分本金外,並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且部分借款業已到期,被告亦迄未清償,依約被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剩餘本金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然屢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三紙、連帶保證書二紙、授信約定書十件、放款支出傳票三紙、放款帳務查詢單五紙、放款帳務序時紀錄明細表十三件、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及戶籍謄本四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庚○○即連盈五金行前於八十一年三月五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六百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一百二十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貸放當時為百分之八點五五)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計算,如遇原告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隨同調整。及如未按期攤繳本息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其後被告庚○○另於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同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九十萬元,除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及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貸放當時為百分之七點六0五)加碼年息百分之二點計算外,其餘借款條件均相同。翌年五月二十四日,原告庚○○又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六百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利息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貸放當時為百分之七點六二五)加碼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其餘借款條件均與首次借款相同。詎被告庚○○借得上開三筆借款後,除償還部分本金外,並未按期攤還本金或利息,且部分借款業已到期,被告亦迄未清償,依約被告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剩餘本金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然屢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支出傳票、放款帳務查詢單、放款帳務序時紀錄明細表、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及戶籍謄本等物件為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斟酌審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借款一千零一十二萬三千三百一十三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許蕙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張淑珍~F0~T40
附表┌───┬────────┬───────┬────────────┬──────────────────┐│編號│債權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起迄日│││││││├───┼────────┼───────┼────────────┼──────────────────┤│一│六百萬元│九點八七五│自八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自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至清償日止│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之二成。│├───┼────────┼───────┼────────────┼──────────────────┤│二│一百九十萬元│九點六0五│自八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自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至清償日止│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之二成。│├───┼────────┼───────┼────────────┼──────────────────┤│三│二百二十二萬三千│九點八│自八九年九月五日起│自八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三百一十三元││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之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