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小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汩玲 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間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與原告訂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依上開約定,被告同意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所指定日期方式繳付帳款與聲請人,若逾期未繳則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付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僅繳至八十九年五月份,自同年六月二十日起都沒有繳納系爭款項,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尚有預借現金、消費款總額新台幣(下同)四萬九千二百六十六元,及逾期利息三千四百二十九元,合計為五萬三千一百四十五元之帳款未繳,依約定條款第十二條之約定,喪失期限利益,被告即應一次全數清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規定,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以上均為影本)、信用卡帳單明細表、信用卡應收帳款主檔維護等件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