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偉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偉前犯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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