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自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自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自萱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古瑞君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