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0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余志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先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黃先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台端提出五筆匯款單據影本,僅知有金錢匯入債務人黃先寶之帳戶,應提出其他借據或相關契約釋明債權債務之關係。
三、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如有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等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提出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黃先寶簽收之掛號郵件、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