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8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方琪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夢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莊夢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釋明Line對話中" 夢喬兒 ",是否為債務人莊夢喬,並提出相關資料供參。
三、請求給付新台幣35,000元是一併請求利息,如是應陳報利息起算日、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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