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4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435號原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複代理人 孫千蕙 律師
鍾凱勳 律師被告雲林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第二庭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