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經法院判處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裁定應執行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於95年6月7日假釋出監,此有如聲請書附表所示判決書4份、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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