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並審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最長刑期、各罪宣告刑之總合,及附表編號1、編號2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3、4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本院上訴駁回在案等情,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吳定亞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