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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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5號原告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崑榮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 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帆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采文 律師被告永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啟隆 被告 阮小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巫家佑 律師被告 王文瑞
白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金訴字第十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被告楊啟隆、阮小平、王文瑞、白嘉輝涉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第1項、第107條、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795、14872、18239、26077、26078號、106年度偵字第2304、13381、2817
7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07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而被告楊啟隆、阮小平、王文瑞、白嘉輝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始得同時行程序事項及實體認定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周全,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紀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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