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相對人即債務人庫庫爾坎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師浩然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浣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七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新臺幣貳佰陸拾伍元。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