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原告 李淑軒 被告 蘇潔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2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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