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94號原告 葉惠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