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482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台幣玖佰元之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