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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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瑞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峰(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65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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