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原告 陳治圩 住臺中市北區精武路291之3號5樓
訴訟代理人 陳映如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洪培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蘊文 律師
受告知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法定代理人 楊志清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唐奕璿 住同上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
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法官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