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原告 陳治圩 住臺中市北區精武路291之3號5樓

訴訟代理人 陳映如 律師

被告立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培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蘊文 律師

受告知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法定代理人 楊志清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唐奕璿 住同上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

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官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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