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田伊珊 被告 曾建勲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71號刑事案件審理,原告於本院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