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易廷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易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7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