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蘇金安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偉鈞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謝應得 被告 莊天穗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被告映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維洲 訴訟代理人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