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0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羅奕鑛
一、債務人羅奕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本金壹萬零玖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債務人羅奕鑛於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與債權人簽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以本行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詎債務人至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止,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