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蘇澳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鄭紹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天卷
吳進東 林清楨 李慶賀 許政維 胡文忠 邱世文 蘇再盛 任千里 游榮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18,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