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9號聲請人 邱麗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楷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聲請人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惟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月17日繳納裁判費7,275元,計溢收3,300元(7,275元-3,975元=3,300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林嘉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