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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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9號聲請人 邱麗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楷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聲請人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惟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月17日繳納裁判費7,275元,計溢收3,300元(7,275元-3,975元=3,300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