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 被告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猷傑 被告 蔡昀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起訴狀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原告於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印鑑章,此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然因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等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