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曉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曉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曉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該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3年確定。
嗣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5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1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