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素秋受刑人吳嘉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素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沿用原名稱)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吳嘉信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
1年7月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劉素秋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三、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