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逸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逸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逸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