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3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四五號
原告甲○○
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魏式瑜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郭心瑛 律師被告台北縣政府代表人 蘇貞昌 縣長)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土地重劃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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