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林耿立 被告 黃俊凱 上列被告黃俊凱因公然侮辱案件(110年度簡字第7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欣怡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