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9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瀅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瀅伊於94年02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99,60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69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瀅伊│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3%│││404659││月30日起│││││元│││││├──┼───┼─────┼──────┼──────┼───────┤│002│新臺幣│陳瀅伊│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6%│││94943││月10日起至民│││││元││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瀅伊│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404659││月30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002│新臺幣│陳瀅伊│自96年01月10│至96年07月09│按上開利率百│││94943││日起至│日止│分之20之一成│││元││││計算││││├──────┼──────┼───────┤││││自96年07月10│至110年07月│按上開利率百分│││││日起│19日止│之20之二成計算││││├──────┼──────┼───────┤││││自110年7月│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20日起││之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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