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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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8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詹佩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2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鵬宇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繼承人王鵬宇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王鵬宇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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