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126號債權人 林淑佳 債務人 吳宜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37126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1年8月12日│30,000元│101年8月16日│AB0000000│├───┼─────────┼───────────┼───────────┼───────────┤│002│101年7月12日│30,000元│101年7月19日│AB0000000│└───┴─────────┴───────────┴───────────┴───────────┘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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