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03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0380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正本票之提示日期到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正昌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03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0380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補正本票之提示日期到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