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62號

原告 吳宗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人龢 間請求返還合夥股金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26,286元,嗣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將請求金額變更為309,591元(見本院卷第7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430元後,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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