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7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獎懲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5號抗告人 封元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原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間獎懲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0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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