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19號聲請人 蔡政道 相對人 劉建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劉建柏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5月22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相對人並於107年
4月24日以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31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萬巒鄉│萬金││848││0│23│38.82│40分之5││└──┴───┴────┴──┴──┴───┴─┴──┴──┴────┴────┴─────┘┌──────────────────────────────────────────────────────────┐│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31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85│東山路84之5號○○○鄉○○段84│加強磚造、│一層61.56、二層61.56,│屋頂突出物│全部││││││8地號│二層樓房│總面積123.1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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