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91號原告 梁淑閔 被告 陳瑞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1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