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79號聲請人豪傑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承豪 相對人 盧洪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盧洪葦於民國107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4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6月18日,且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7年3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4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
7年6月18日,債務清償期為107年6月18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盧洪葦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1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盧洪葦,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7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萬年││191││0│34│07.00│10000│││││││││││││分之98││└──┴───┴────┴──┴──┴───┴─┴──┴──┴────┴───┴─────┘┌────────────────────────────────────────────────────────────┐│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27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90│棒球路180巷8之│屏東市○○段19│鋼筋混凝土造│第三層80.52,總面積80.52││全部│共有部分:萬年段││││2號│1地號│、五層樓房││││332建號**326.52││││││││││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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