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0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星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天駿 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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