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高輝瀛
高黃玉帶 高健彰 高健庭 高維翎 (原名 高琪佩高培雅 高偵榕 高逢聲 兼上八人之送達代收人 高逢駿 被告 蕭國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高輝瀛、高黃玉帶、高健彰、高健庭、高維翎、高培雅、高偵榕、高逢聲、高逢駿對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號,被告蕭國霖公共危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黃逸寧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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