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林永志 被告 陳氏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69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