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南投縣魚池鄉五城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王志全 代理人 葉宏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一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財團法人台灣省日月│南投縣魚池鄉農會│103年6月16日│20,000元│FA0000000││││潭文武廟 張德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