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4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鄭建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鄭建清於民國99年8月30日向聲請人訂借房屋貸款
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約定借用期限20年,自民國99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30日止,於借用後分240期,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0日平均攤還本息,並簽訂放款借據(證一)。借款利率依放款借據第三條第二款約定,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目前為0.816%)加計個別加碼1.3%浮動計算(目前為2.116%)。另依借據第7條之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聲請人得視為全部到期。復依借據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依借據第四條第二項約定若借款人之借款債務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利率並改按上開利率計算。
㈡上開借款,債務人僅清償至民國110年04月29日止,尚餘欠
本金新臺幣壹佰伍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整(證二)及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聲請人乃依借據之約定全部視為到期,並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將其借款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應一次償清全部本息,民國110年10月29日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為0.816%(證三),轉列催收款後適用利率為3.116%。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64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建清│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116%│││105994││0月30日起│││││5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1│年息2.116%│││││4月30日起│0月29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建清│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1│年息0.2116%│││105994││5月30日起│0月29日止││││5元│├──────┼──────┼───────┤││││自民國110年1│至民國110年1│年息0.3116%│││││0月30日起│1月29日止│││││├──────┼──────┼───────┤││││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0.6232%│││││1月30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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