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附民原告 余成河 附民被告 鄧元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法官黃鏡芳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